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91民初700号
原告:济南东宇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机床北村**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长江六路以南渤海二十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潘永富,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东宇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宇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东宇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济南东宇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