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8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胜汉花园小区1栋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东街大世界步行街2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家界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湖南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4)湘08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4)湘08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家界东升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