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82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0908932352,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东街大世界步行街2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一案中,本院(2023)湘0821诉前调确2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22000元,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230元由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821执261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