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3008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芳林路36号芳林大厦24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牛利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地:嵩县白云大道凤凰大厦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3XD4QR0D。
负责人:张照东。
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
法定代表人:陈香利,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明,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746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其中1020326.99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54340.01元自2020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为108619.5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日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与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嵩县车村镇G3111徐西线南坪至车村大西桥改建工程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发包的嵩县车村镇G3111徐西线南坪至车村大西桥改建工程进行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还就合同承包及单价、工程计量及款项拨付、甲乙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2019年11月11日双方进行结算,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144667元,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997万元,尚有117466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既然有仲裁条款就排除了法院管辖。2、根据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就是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明确具体,原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法函[1997]36号复函错误。综上,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当由原告提请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双方应当向洛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该建设工程项目在洛阳市嵩县××镇,且合同签订时洛阳市仅有洛阳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是有效条款。被告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4.7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行湘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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