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485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芳林路36号芳林大厦24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召兴(实习),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9号河南地矿科技产业园A座10层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6833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