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2267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双语教育大厦公寓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8997701E。
法定代表人:**所,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13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与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以浙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