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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773号 原告: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村300号。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北环路1763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头铺镇产业加速中心3#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舜馨路18号济南铝材批发市场A1区14、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双语教育大厦公寓1005室。 法定代表人:**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与被告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合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