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773号
原告: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村300号。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北环路1763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头铺镇产业加速中心3#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舜馨路18号济南铝材批发市场A1区14、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双语教育大厦公寓1005室。
法定代表人:**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与被告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合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