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6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平里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8997701E。 法定代表人:所世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8108.3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2021)鲁0215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缴纳案款268683.2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2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35.1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35.14元。 2022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BC××**、鲁BK××**汽车两部,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案已受偿269118.38元,尚未执行18989.95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4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