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1116号 申请人: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FP7PG1M,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子村300号。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643794199,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北环路1763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KH723W,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头铺镇产业加速中心3#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77286717W,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舜馨路18号济南铝材批发市场A1区14、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8997701E,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双语教育大厦公寓1005室。 法定代表人:**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24068E,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合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担保金额110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亿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合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临朐华源模具加工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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