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兆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3民初5487号 原告:山东锦兆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西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双语教育大厦公寓1005室。 法定代表人:**所,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1楼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锦兆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锦兆丰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锦兆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票据到期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告与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加工合同关系,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该承兑汇票的票据号码为231049100017320220125152565420,出票人为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到期日为2022年7月25日,票据金额为200000元。2022年7月29日,原告提示付款但遭到拒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判决。 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均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证明原告系票据号为231049100017320220125152565420汇票的持票人,该汇票的出票人为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到期日为2022年7月25日,票据金额为200000元;2022年7月25日,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遭拒付,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 2、保全保险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此次诉讼***全保 险金5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5日,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收票人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可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049100017320220125152565420,票据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5日,承兑人为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2022年1月26日,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承兑人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之后,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依次由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山东锦兆丰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作为持票人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系统显示拒绝签收。现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 另查,原告因本案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连续,汇票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出票人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人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给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而支付的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系因三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原告要求三被告予以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锦兆丰建材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共计200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山东锦兆丰建材有限公司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业环球美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1520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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