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64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悦,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天津鸿润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振宇。
被告:深圳市众泰泓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兵。
被告: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
原告***与被告***、天津鸿润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众泰泓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以本案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英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俊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