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3271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习江玲,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深圳众力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4区顺丰路15号金宝商务大厦8310
法定代表人:黄金宝。
被告: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同乐村综合楼**402。
法定代表人:梁文新。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
被告: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水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家康。
原告***与被告***、深圳众力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达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屈子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