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神创建设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093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凯,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神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福州(闵台)蓝色经济产业园区蓝色大道1000号03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FLU461。
法定代表人:陈训增。
第三人: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94571B。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
原告***与被告福建神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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