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4369号 原告:***,男,194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9457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大金钟路19号金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179941609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经慎重考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