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4369号
原告:***,男,194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9457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大金钟路19号金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179941609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经慎重考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