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辽0381执保300号
申请人: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立案审理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524463.89元或其他相应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2024)辽0381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524463.89元(详见保全结果告知单);
二、查封被申请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城市感***感**,不动产权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权,不动产单元号210381109001GB00002F00010001的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海城汇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城市感***感**,不动产权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权,不动产单元号210381109001GB00001F00010001的房屋。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