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1731号
申请人: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F3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全根。
被申请人: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中海大厦B座-504。
法定代表人:耿长和。
申请人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702.61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递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702.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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