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563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62号动漫大厦C区2号209,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F3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全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运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岩,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中海大厦B座-504。
法定代表人:耿长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紫燕,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220697元;
二、被告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06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00.5元、保全费1686元,由被告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后因天津汇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审判阶段保全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212.63元发还申请人。2021年12月3日,双方当事人就余款178607.75元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余款于2022年7月15日前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人自愿让免利息,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履行,则申请人不让免利息。鉴于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1563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高俊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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