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2民终9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座1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城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2)津011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中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设计成果,也未按照约定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未满足约定的付款条件。首先,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和附件二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交付设计成果的日期是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而被上诉人至今未将约定的设计成果交付上诉人,仅提供了部分项目的白图电子版进行沟通,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成果义务,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八条第8.3款约定,需要上诉人支付款项的,被上诉人需提前7天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书面付款申请,否则上诉人有权暂缓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所以在上诉人未收到相应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并不满足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审法院忽略了以上重要事实。再次,基于以上事实,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请查清事实,***正裁判。 被上诉人城投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星城公司给付城投公司设计费180000元,违约金36000元,共计21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星城公司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城投公司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星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3日,经招投标,城投公司所投临时办公楼(原xx会馆北侧单体)(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装修改造工程设计获得投标成功。由城投公司为星城公司涉案项目进行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后城投公司依约对涉案项目先行进行了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12月完成了涉案项目给排水CAD图纸1套、建筑防火CAD图纸1套、暖通CAD图纸1套。双方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3月17日之间补签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星城公司(发包人)委托城投公司(设计人)承担涉案项目的装修改造工程设计。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根据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基础资料,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城投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星城公司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室内效果图3套、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图8套、室外门头设计效果图3套。双方约定设计费为280000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计56000元;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作为施工图设计费,计196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10%作为部分设计服务费即设计人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所需费用,计28000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021年9月3日,星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城投公司设计费100000元。2021年9月6日,城投公司向星城公司交付了涉案项目内装施工图纸白图1套、暖通施工图纸白图1套、给排水施工图纸白图1套、电气施工图纸白图1套。直至2021年12月16日,双方一直就涉案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沟通修改,2021年11月城投公司完成了涉案项目电气CAD图纸4套,2021年12月完成建筑内装CAD图纸5套,城投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将涉案项目图纸提交审图,2021年12月20日,城投公司将涉案项目最终图纸提交星城公司。 另查明,涉案项目目前尚未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城投公司依约交付了设计成果,星城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设计费共计252000元,因涉案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故余款28000元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星城公司暂不需支付。因星城公司已给付城投公司100000元,故星城公司还需给付城投公司设计费152000元。 关于城投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案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城投公司认为按此约定计算违约金数额较高,要求星城公司以未付款项180000元为基数,按照20%的标准给付城投公司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违约金36000元。城投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交付了设计成果,按照合同约定,星城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3日前支付152000元,因星城公司未支付,故星城公司应以15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给付城投公司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5月31日159天的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对城投公司要求星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予支持,对于城投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36000元,经测算,不违反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城投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城投公司要求星城公司以未付款项18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其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星城公司未付款项应为152000元,星城公司应以15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城投公司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一审法院以城投公司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认定星城公司应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总额应以城投公司实际损失,即星城公司应付设计费152000元的30%为限,为45600元。扣除违约金3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应以9600元为限。 关于城投公司主张的保险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52000元、违约金36000元。并以15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600元,共计3870元,由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02元,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68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全部图纸。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设计费以及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信履行。被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上诉人交付了合同约定图纸,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应提交蓝图,但双方合同中并无此特别约定,且设计图送图审单位审定的主体为发包人,上诉人直接主张被上诉人交付蓝图并无理据。此外,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所提交最终设计成果,但证据不足。故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案涉设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缺乏理据。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一节,虽在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先开具发票义务,但该约定并不符合相关发票管理办法,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与上诉人支付价款的主合同义务并非对等义务,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未先行提供发票拒绝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主要合同义务。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以及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星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上诉人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铁 审 判 员 李 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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