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6137号 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7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1719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运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座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482394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城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星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180000元,违约金36000元,共计21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临时办公楼(原泽酩会馆北侧单体)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设计费,截至2022年6月1日,拖欠设计费共计180000元,原、被告经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星城公司辩称,按照双方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告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室内效果图3套、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图8套、室外门头设计效果图3套,被告至今未收到上述设计成果,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1、原告提交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发票3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张,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光盘2张(含视频3段、办公楼设计方案1份、电气CAD图纸4套、给排水CAD图纸1套、建筑内装CAD图纸5套、建筑防水CAD图纸1套、暖通CAD图纸1套)、临时办公楼(原泽酩会馆北侧单体)装修改造工程设计项目图纸签收单1张、保险费发票1张、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1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庭审情况及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3、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份、中标通知书1份、星城公司合同订立审批单1份、《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庭审情况及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3日,经招投标,原告城投公司所投临时办公楼(原泽酩会馆北侧单体)(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装修改造工程设计获得投标成功。由原告为被告星城公司涉案项目进行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后原告依约对涉案项目先行进行了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12月完成了涉案项目给排水CAD图纸1套、建筑防火CAD图纸1套、暖通CAD图纸1套。原、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3月17日之间补签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发包人)委托原告(设计人)承担涉案项目的装修改造工程设计。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根据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基础资料,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室内效果图3套、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图8套、室外门头设计效果图3套。双方约定设计费为280000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计56000元;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作为施工图设计费,计196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10%作为部分设计服务费即设计人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所需费用,计28000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021年9月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原告设计费100000元。2021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涉案项目内装施工图纸白图1套、暖通施工图纸白图1套、给排水施工图纸白图1套、电气施工图纸白图1套。直至2021年12月16日,原、被告一直就涉案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沟通修改,2021年11月原告完成了涉案项目电气CAD图纸4套,2021年12月完成建筑内装CAD图纸5套,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将涉案项目图纸提交审图,2021年12月20日,原告将涉案项目最终图纸提交被告。 另查明,涉案项目目前尚未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设计费共计252000元,因涉案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故余款28000元尚未达到支付条件,被告暂不需支付。因被告已给付原告100000元,故被告还需给付原告设计费152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案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认为按此约定计算违约金数额较高,要求被告以未付款项180000元为基数,按照20%的标准给付原告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违约金360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交付了设计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23日前支付152000元,因被告未支付,故被告应以15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5月31日159天的逾期违约金。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36000元,经测算,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以未付款项18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其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未付款项应为152000元,被告应以15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本院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认定被告应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总额应以原告实际损失,即被告应付设计费152000元的30%为限,为45600元。扣除违约金3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应以9600元为限。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52000元、违约金36000元。并以15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600元,共计3870元,由原告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02元,被告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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