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河西区水晶之星大酒店、天津七彩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95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水晶之星大酒店。
经营者***,该酒店总经理。
被告天津七彩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宇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水晶之星大酒店、天津七彩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臧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喻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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