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56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某某某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某某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孵化基地四号楼11层1105-1107室。
法定代表人:唐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某某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冉肖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婧雯
书 记 员 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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