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6民初220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男,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1号楼6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
原告**与被告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变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