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4民初2065号
原告: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龙盛街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1号楼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安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誉安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誉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209951.75元,2022年4月1日起按银行拆借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8074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4557号民事判决,***应向案外人***支付204310.38元,诉讼费1350元,原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向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6执4710号。原告于2022年4月1日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209951.75元转账至顺德区人民法院。原告履行义务后多次与被告沟通,因未能达成一致,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誉安公司承包了顺德大良的保利中辰大厦,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雇请***从事水电工程工作,2019年12月15日,***在工作中受伤,诉至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0606民初18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案外人***支付204310.38元,诉讼费1350元,誉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誉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粤06民终1455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向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6执4710号。原告于2022年4月1日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共209951.75元转账至顺德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赔偿案外人***损失的主体是被告***,原告誉安公司是连带责任人,原告誉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案外人***损失后,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9951.75元;2022年4月1日起,
209951.75元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止。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24.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魏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