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1号陕西省发展改苹宣传教育中心招待所(西安金桥酒店)A座107号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7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有一辆陕A5S0**车辆,本院已将车辆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 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房产、土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1幢10903室、10904室房屋已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西安市高陵区教育局送达冻结到期工程款裁定书,现因未有可供执行的工程款,故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