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贤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区XX城云谷4-1-090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贤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7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70838.1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贤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70838.13元的冻结(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西安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2、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西安分行,账号: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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