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60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44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000元,执行费575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60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启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