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0692号
原告**。
被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铜川德纳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铜川德纳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