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0717号
原告***。
被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66号首创禧悦里25A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2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川德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军粮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C7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铜川德纳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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