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骏建设有限公司

晋江信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兴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9438号
原告:晋江信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陶美路塔脚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53025884。
法定代表人:郭振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林,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310670405A。
法定代表人:陈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晋江信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审理中,晋江信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信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信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晋江信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文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