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002执恢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81号凤台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黄文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晏燕,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恒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新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援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援朝,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刘菲,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恒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援朝、刘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鄂100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67594元、公告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恒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新华路66号的机械设备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均流拍,以流拍价3077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由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100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未执行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超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姜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