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

***、莱芜市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信德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杨庄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969307.8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济南市第二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会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