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

***与莱芜市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536号之四
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2日出生,住莱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信德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洪刚,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莱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市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大桥路以西吕花园沿街楼(房产证号:00×××67)。
二、查封期限贰年,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
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卖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段伦星
审判员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