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

**、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保13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莱芜区。
被申请人: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784076610。
被申请人:莱芜市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8717391J。
**诉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莱芜市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