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02执1398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查询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滨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春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