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

**与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02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经营者。
被执行人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居民。
第三人***。
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芜双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举租赁合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