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

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中南路街办事处、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终16号
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对上诉人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中南路街办事处、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6号民事裁定,存在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鄂01民终16号民事裁定中“本院二审期间,”补正为“本院认为,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与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签订《武昌区社区休闲桌椅及晒衣架采购安装合同书》,合同的相对人是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与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因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与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加工承揽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现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中南路街办事处支付加工安装费的起诉,不具备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生产安装费26.02万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