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鑫启航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路全兴花园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CE7T3J。
经营者:张河川。
被申请人: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0778J。
法定代表人:谢慧荣。
申请人九龙坡鑫启航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渝0107民初2331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渝0107执保276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海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龚长松
书 记 员 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