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鑫启航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保2764号
申请人:九龙坡鑫启航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路全兴花园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CE7T3J。
经营者:张河川。
委托代理人:黄仁权,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红梅,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0778J。
法定代表人:谢慧荣。
本院审理申请人九龙坡鑫启航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龙坡鑫启航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陆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 瑜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