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泸州市汇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8号西南商贸城11区1层1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3772328X5。
法定代表人:钱伟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灿,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中大街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0778J。
法定代表人:谢慧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汇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部分债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汇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市汇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7元,本院减半收取72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44元,由原告泸州市汇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正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