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蔡陈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丕华,该公司总经理。
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穂仲案字第8852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洪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穂仲案字第8852号仲裁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苏红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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