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224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丕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44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唐发
审判员  方显章
审判员  王望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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