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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不服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处理意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皖1202行初226号
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中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辉,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越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超颖,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志清,该局发展规划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处理意见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瑜
审 判 员  李黎东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诗蕊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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