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5461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马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508871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597434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