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6民初2835号
原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59743483。
法定代表人:晏德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壮,**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有辉,男。
被告:**县坂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县坂面镇蓬莱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11350426003772508D。
法定代表人:梁道峰,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胜,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海。
原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亿玖公司)与被告**县坂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坂面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亿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壮、严有辉以及被告坂面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胜、黄伟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亿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坂面镇政府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45,83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利息暂算至2020年10月4日止计218,986元);2.由坂面镇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福建亿玖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坂面镇政府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45,833元;2.由坂面镇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1日,福建亿玖公司参与承建**县坂面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投标并中标。2014年1月25日,福建亿玖公司与坂面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建工程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福建亿玖公司如约进行施工,并经坂面镇政府研究同意,增加了工程量。2015年8月19日,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坂面镇政府使用,但坂面镇政府因多种理由拖延结算。2018年8月17日,在福建亿玖公司再三要求下,坂面镇政府研究决定,通过招标选定工程价款结算单位。2018年10月28日,坂面镇政府经招标确定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结算单位。2019年7月25日,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出具《**县坂面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该工程总价款为9,715,833元。福建亿玖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盖章予以确认,坂面镇政府未提出异议,但未明确确认。此后,福建亿玖公司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向坂面镇政府催讨尚欠的工程款,坂面镇政府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20年2月25日,经福建亿玖公司多次催讨下,坂面镇政府支付300,000元工程款给福建亿玖公司。经统计,坂面镇政府支付给福建亿玖公司的工程款总计8,170,000元,尚欠福建亿玖公司工程款1,545,833元,福建亿玖公司又多次向坂面镇政府催讨工程款,但坂面镇政府尚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19年7月19日,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亿玖公司认为,坂面镇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福建亿玖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福建亿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福建亿玖公司的诉讼请求。
坂面镇政府辩称,福建亿玖公司要求坂面镇政府支付工程款不持异议,但案涉工程系公益事业工程,坂面镇政府经济困难无法及时支付相关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21日,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县坂面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014年1月25日,坂面镇政府作为甲方(发包人)与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为协议书:1.工程概况:名称为**县坂面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448平方米。2.工程承包范围:**县坂面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图纸为依据。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工作日。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5.合同价款约为7,871,965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7......10.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3.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方式确定......26.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工程完工验收付至总造价的90%(含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和项目分段、分块验收的部位),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30日内付至总造价(含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和项目分段、分块验收的部分)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28天内,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28天内付清;保证金不计利息。32.竣工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竣工报告和竣工材料的28天内组织验收,于验收后的14天内签署验收意见。若在收到报告的28天内或验收后的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不签署验收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以办理结算手续。33.竣工结算:乙方于竣工验收报告被批准后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甲方于收到报告后进行结算核定,一个月内或转送有权造价审核部门审核”等。合同签订后,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施工需要,经坂面镇政府研究决定增加围墙、大厅圆柱、室内衣柜、屋顶及场地硬化等工程量。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包括增加的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8月19日竣工验收,2015年8月25日交付坂面镇政府投入使用。之后,坂面镇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案涉工程造价结算项目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8年10月28日,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案涉工程结算项目。2019年7月25日,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坂面镇政府提交《**县坂面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9,715,833元。施工过程中,坂面镇政府陆续向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共计8,170,000元。庭审中,坂面镇政府确认尚欠工程款1,545,833元未支付。
另查明,2019年7月19日,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坂面镇政府与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增加的工程项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坂面镇政府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变更名称为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故福建亿玖公司主张要求坂面镇政府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45,83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县坂面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45,833元。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3元,由**县坂面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德林
审 判 员 苏新耀
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玉招
书 记 员 吴 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