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1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59743483。
法定代表人:晏德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宝泰小区建设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564A
负责人:陈鹏,局长。
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社区龙岩大道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90722F。
法定代表人:饶勇健,总经理。
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盐管街**代码11350802004089153N。
负责人:张敏,镇长。
上诉人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吴金燕
审 判 员 陈燕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成
书 记 员 谢炜丽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