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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智勇,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艳芳,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明,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书,女,192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光,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系被上诉人***女儿,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晏德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铸鹏,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滨,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邵武营销服务部,住,住所地邵武市张三丰大道**阳光星园******(复式)/div>

负责人:田洪富,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邵武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邵武市,住所地邵武市熙春东路**名仕豪庭******

负责人:刘惠平,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范智勇、范艳芳、吴玉明、张凤书、***、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邵武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邵武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其与范智勇等一审原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54元,减半收取477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伍景鹰

审判员  林方健

审判员  路四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