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267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南,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59743483。
法定代表人:晏德娟,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光,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康祥,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耀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林珍,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盐管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9153N。
法定代表人:张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90722F。
法定代表人:朱裕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勇健,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童康祥、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以其欲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7元,减半收取计919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