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鸿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沭阳柏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229号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6838590D,住所地沭阳县人民政府七雄街道办事处院内东侧辅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恒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沭阳柏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0541184R,住所地沭阳经济开发区义乌路东、永嘉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振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沭阳柏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沭阳柏达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经济开发区义乌路东侧、永嘉路南侧(权证号:沭阳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房屋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沭阳柏达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经济开发区义乌路东侧、永嘉路南侧(权证号:沭阳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实施隐匿、变卖、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扣押物所有权、使用权性质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