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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催14号
申请人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090005328908971、出票日期2019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7月17日、票据出票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华艺服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宿迁中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玲 审 判 员  赵小萍 代理审判员  付 铎
代书 记员  金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