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9417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政府七雄街道办事处院内东侧辅楼**。
法定代表人:葛恒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赵先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韵如